春暖花开,来杭办展 | 杭州会展业发展相关政策合集来咯!发表时间:2023-03-23 09:41 本文转自“杭州市发展会展业服务平台”公众号2023年2月的文章,详细政策可前往公众号查看。 01杭州市重大会展活动备案办法 (杭政办函〔2018〕60号) 为更好地对在我市举办的重大会展活动提供相应的资金扶持和公共服务,规范市场管理,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根据《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150 人以上(“以上”“以下”含本数,下同)参加的国内会议、50 人以上且有三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人员参加的国际会议; (二)在专业场馆举办的,展览面积达 3000 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展销活动; (三)单场次参加人数在1000 人以上的群众性体育活动、1000人(包括观众在内)以上的竞技类体育赛事; (四)单场次观众人数在 1000 人以上的演艺活动; (五)参与人数1000 人以上的节庆活动; (六)国际组织机构、全国性社团组织和国际、国内500 强企业举办的各类会展活动。 二、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受其书面委托进行备案的单位(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在本市举办的重大会展活动报市会展办备案。临时决定举办的,应当于会展活动举办前30日报市会展办备案。 三、举办单位或受委托单位通过杭州市会展办官方网站填报《杭州市重大会展活动备案表》,并附举办单位营业执照(商务登记)、活动策划方案及会展活动场地预约证明等材料的电子文件。 四、市会展办在收到举办单位或受委托单位的重大会展活动报备材料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于10 个工作日内,通过杭州市会展办官方网站,以列入杭州市重大会展活动备案目录的形式予以确认: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于 10 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告知会展活动举办单位理由。 五、对已备案的重大会展活动,市会展办将通报给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为其提供宣传推介、信息咨询和协助办理手续等服务,并作为其申请全市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依据。 六、重大会展活动备案目录信息发布后,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名称、范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者取消会展活动。确需变更或取消的,应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或者取消手续,并在原定活动举办前15 日通过杭州市会展办官方网站填报《杭州市重大会展活动备案变更申报表》。 七、本办法所指备案不能代替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许可,举办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八、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重大会展活动备案办法。本办法自 2018 年6 月3 日起施行。由市会展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02杭州市会展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为促进杭州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打造会展之都、赛事之城,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及《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会展业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杭州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打造会展之都、赛事之城,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及《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会展业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本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按照公平公正、重点突出、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管理。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1.举办重大会展活动; 2.引进国内外大型会展活动; 3.引进知名会展机构; 4.品牌会展项目培育; 5.会展业的宣传推广、对外交流; 6.会展项目进行国际权威认证; 7.其他促进杭州会展业发展的事项。 第五条 扶持资金扶持对象为在本市范围内举办的、举办经费未使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的、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按规定在市商务局备案的由企业、社会组织等市场主体举办的会展项目及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六条 参会人数100人以上、境外参会代表不少于五个国家或地区、注册国际代表不少于参会人数20%的国际会议,给予每位注册参会国际代表每天100元(人民币,下同)的扶持。每届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国家级、全国性的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中央直属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内民营经济前百强企业(上年度排名)等机构或企业举办的、参会人数1000人(含)以上、实际会期3个半天或在杭住宿1天以上的会议,一次性给予举办单位10万元的扶持。参会人数1000人以上的,人数每增加10%,扶持标准相应增加10%,每届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在本市专业展馆举办、符合本市会展产业指导目录、展期不少于三天、室内展览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的市场化贸易类和消费类展览项目(不包括各类成就展、人才交流会、图片展等项目),按项目展览面积规模给予扶持: (一)项目展览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扶持; (二)项目展览面积在20000平方米(含)—4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扶持; (三)项目展览面积在40000平方米(含)—8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60万元扶持; (四)项目展览面积超过80000平方米(含)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扶持。 重点扶持符合我市主导产业方向、对我市经济社会等领域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项目。逐步增加成交金额等经济效益类指标。 第九条 境外展商不少于5个国家或地区、国际展位(面积)20%以上的国际化展览项目,扶持标准在第八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0%,总金额不超过110万元。 第十条 每个展览项目根据综合评估情况,扶持培育期不超过三年(届),对于第二年(届)至第三年(届)分别按照项目举办当年标准的75%、50%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对特别重要的国际性、国家级会展和市政府指定的重要会展活动扶持政策按照“一事一议”的流程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在本市举办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协会联盟(UIA)统计范围的会议,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 第十三条 引进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来本市举办,一次性给予15万元扶持。 第十四条 在本市举办的展览项目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扶持。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流程 第十五条 项目扶持资金申请和拨付流程: (一)事先备案。符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会展项目举办单位应根据《杭州市重大会展活动备案办法》于项目举办前30天通过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向市商务局备案,未经备案和未按时间要求备案的项目,市商务局不受理该项目扶持资金的申请; (二)正式申请。按前款要求事先备案的会展项目举办单位,在项目举办前15天通过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向市商务局提出正式申请(见附件1);在项目结束后30天内,举办单位向市商务局提交申请扶持资金相关书面材料(见附件2); 同一主体在一年中多次举办同一题材会展项目,只能就其中一项会展活动提出扶持资金申请; 同期举办的同一个会展项目,其中包含展览、会议(论坛)和活动内容的,原则上只能就其中一项内容提出扶持资金申请; (三)核查评估。市商务局接到会展项目举办单位正式申请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评估; (四)部门评审。市商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征求市场监管等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 (五)事前公示。将审查结果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六)资金下达。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商务局将扶持资金分配计划函告市财政局,作为下达扶持资金的依据。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提供的经公示无异议的扶持资金分配函,会同市商务局正式行文下达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其他扶持资金申请和拨付流程: (一)书面申请。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会展项目和相关机构,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佐证材料;9月份以后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和机构可在翌年提出申请(见附件3、4); (二)部门评审。市商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征求市场监管等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 (三)事前公示。将审查结果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四)资金下达。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商务局将扶持资金分配计划函告市财政局,作为下达扶持资金的依据。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提供的经公示无异议的扶持资金分配函,会同市商务局正式行文下达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同一会展项目举办单位超过一家的,递交申请资料的申请单位应为该会展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单位或知识产权归属单位委托的申请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对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绩效评价,严格跟踪问效。市商务局负责落实扶持资金的分配使用,严格支出管理,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纳入预算安排,及时下达预算,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举办单位近3年内有违法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的,或会展项目出现严重安全责任事故、严重侵犯参展参会有关主体权益事件的,取消扶持资金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 举办单位应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虚报冒领扶持资金的,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款项,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列入会展不良诚信单位名单,五年内不得申请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评估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自2022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03杭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设施验收办法 为切实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设施的安全管理,明确监管责任,规范验收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杭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为大型群众性活动而短期搭建,活动结束后即拆除的舞台、看台、展台等临时设施的结构安全验收适用本办法。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设施验收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地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设施验收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三、主办者(承办者)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设施的验收,并对临时设施的安全负总责。 四、临时设施的设计业务应当委托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聘用具有注册结构师证书的专业人员。设计单位和专业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工程行业技术规范进行结构设计,出具经持有注册结构师证书项目负责人签章的施工图纸。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设施的设计单位或专业人员对临时设施的安全负设计责任。 五、临时设施的施工业务应当委托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聘用具有注册建造师证书的专业人员。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设施的施工单位或专业人员对临时设施的安全负施工责任。 临时设施施工必须配备具有注册建造师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过程中所需的电工、焊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临时设施施工必须编制施工和拆除专项方案,必要时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同时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实施。 六、临时设施验收前主办者(承办者)应当委托具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内容包括结构布置和荷载情况核查、结构构件和连接节点质量检测、构件变形观测、结构承载力复核,并对临时设施的安全进行全面评估。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检测报告,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设施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对临时设施的安全负检测责任。 七、临时设施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临时设施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已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临时设施验收由主办者(承办者)牵头组织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成立验收组进行验收。临时设施验收应当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到现场监督指导。 验收组在对临时设施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基础上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临时设施验收报告。 九、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设施的结构安全检查,应当对临时设施验收进行现场监督,视情会同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文化、体育等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检查。发现临时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主办者(承办者)整改,对应当办理安全许可的活动而逾期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及时抄送公安机关。 十一、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素材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摘自:杭州会展杭州市发展会展业服务平台2023-02-20 16:58 发表于浙江 跳转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fRJlvuPLseXfV-gIYG-m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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